

生態環境部2023年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新修訂的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。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)同時廢止。這一政策的出臺,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,也為推動企業環境管理轉型升級、助力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。
一、修訂的重點
修訂重點 | 內容 |
管理對象更加全面 | 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。 |
審批流程更加規范 | 1.多環境要素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; 2.細化審批流程、審批時限要求; 3.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; 4.細化延續、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。 |
依證監管更加明確 | 1.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; 2.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; 3.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。 |
二、排污許可制度銜接

三、排污許可內容

四、排污許可證申請
企業要獲得排污許可,需具備環評批復文件,或完成環評登記表備案手續。排放要同時滿足濃度和總量要求,可采用治理設施實現排放濃度達標,或運用可行技術優化污染治理。自行監測要做到點位、頻次、指標規范。


五、證后管理要求

六、監管執法
監管重心由“發證”轉向“管證”。

排污許可管理政策不斷完善,為我們的生態環境撐起了一把“保護傘”。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管理要求,共同為建設美麗家園貢獻力量。
